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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报名合肥会计从业培训考试《财经法规》考纲之票据

2015/11/11  来源:安徽财会网

2015年会计报名合肥会计从业培训考试《财经法规》考纲之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特征:票据是债劵凭证和金钱凭证、票据是设权证劵、票据是文义证劵
     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票据的当事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各票据的区别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汇票
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0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安徽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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