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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

2011/12/26  来源:安徽财会网

  1、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3、要亮证经营。
  4、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安徽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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