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5月起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安徽会计网校
自2014年5月1日起,安徽省将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
近日,安徽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除办法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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