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文件精神,从10月1日起,宿州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全市41639名优抚对象和425名农村老党员因此受益。
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不含已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20元。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现我市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正积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加强资金调度和管理,以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社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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