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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相关知识点(会计从业法规与道德讲解)

2010/9/29  来源:安徽会计考试网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多选)
  (二)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判断)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 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判断)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多选)
  (没有付款日期和付款地)
  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见票即付)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单选)
  6.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多选)
  7.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8.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申办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印签。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判断)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多选)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安徽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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